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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数字经济时代的网络侵权,公证帮您“锁”住证据
发布时间:2021-01-06

在这个互联网发达的时代,网络信息已经涵盖到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在给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一些烦恼与风险。特别是在2014年世界互联网大会召开之后,我国的互联网经济发展十分迅猛,但随之而来的互联网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加。对于互联网类侵权案件,一方面,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易逝性、易篡改等特点,证据容易灭失,另一方面当事人举证难,证据的收集也较为复杂。那么,《民法典》正式实施后,面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很多人都会想到证据保全这把“无形的铁锁”,能够客观、公正地将证据牢牢固定下来,避免了站在法庭上的手足无措。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A公司是如何化解这一难题的吧!

A公司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而B公司私自盗取A公司专利产品图片并长期进行销售。

A公司考虑到网络环境如此复杂、多变,侵权证据随时可能被修改或删除,日后取证将变得难上加难,随后便向当地公证机构申请对相关侵权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A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机构已接入广域网的计算机系统将涉及侵权的网页,进行截屏、打印,公证机构对上述保全行为进行现场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

A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经过公证后,证明力得到了充分保障,有效的制止了B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得到B公司相应的经济赔偿。

首先,保全证据公证是非诉讼活动,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更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需求。中国自古以来将诉讼看做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手段,如果能在诉讼行为前,借助公证的手段取得不可辨驳的证据,定纷止争,比如可以选择在取得证据后,与对方和解、达成协议等。既是当事人的需要也是司法效率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其次,保全证据公证具有及时性。由于受主客观因素影响,有的证据可能存在时间较短甚至稍纵即逝,有的证据可能如不及时固定会被人为破坏,造成“欲诉而不达”,举证无门。只要当事人在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所申请的公证事项符合保全证据的条件,公证机构就可受理,更能便捷、及时地为当事人保留证据,大大降低了当事人因证据问题带来的诉讼风险。

最后,保全证据公证具有法律赋予的公信力与权威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证据保全公证可以保证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在诉讼中充分实现自身的价值,便于法官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的裁判,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那么,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呢?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