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处实行一周七天对外接待,公证人员保证准时到岗,约时不误。
2
当事人首次来处咨询,接待人员保证解答清楚,并书面开列办证所需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第二次来处能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本处保证予以受理。当事人首次来处咨询,接待人员保证解答清楚,并书面开列办证所需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第二次来处能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本处保证予以受理。
3
除必须外出调查及复杂、疑难的公证事项以外,保证当事人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领取公证书。
4
本处保证不发生推诿或刁难当事人的现象。
5
本处保证公证书质量。公证书出具以后出现差错,本处随时予以纠正,并承担因差错所支付的费用。
6
对有特殊困难需上门服务的当事人,本处保证在经预约后二日内上门办理。病危人员的遗嘱、赠予等公证事项,本处随时予以办理。
7
对七旬以上老人、残疾人员、军人以及法律援助对象,本处实行优先服务。
8
本处保证按标准收取费用,明列收费项目,如有违反,退回所有收费。
9
认真处理当事人的来信投诉及申诉等,保证在三日之内给予答复。
10
本处保证长期妥善保存公证卷宗材料,并遵守保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