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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下生前预嘱的公证介入
发布时间:2023-05-04

生老病死作为生命不可逆转的发展过程,每个人都会经历。随着科学技术力量提升,医学技术越来越发达,一部分疾病能够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维持,但必然会在无形中加剧患者的痛苦与煎熬。民法典时代下的生前预嘱,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患者及家人平静面对整个病情变化过程,通过文件签署让患者自己决定在弥留之际是否选择医疗护理、心肺复苏等仪器使用,维护生命“最后尊严”。而公证介入生前遗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生前预嘱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能充分维护患者在生命末期的医疗意愿。

#生前预嘱相关概述#

1.生前预嘱的由来及概念

当患者受尽病痛折磨进入无意识状态之后,高昂的治疗费和巨大的精神压力必然会压垮一个家庭,很多“孝子”不愿面对事实,在已经没有治疗必要的情况之下面对家属坚持救治陷入艰难抉择境地,再或者家人如果不继续救治害怕遭人口诛笔伐,心怀愧疚,为改变此种情况,在安乐死、尊严死之后生前预嘱衍生应用。2011年,我国首个民间生前预嘱文本出现,主张推广尊严死,到2013年,北京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面向全体公民推广生前预嘱、尊严死的相关内容,由此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在健康或者本人意识清醒的状态之下,在患有不可治愈疾病的末期或者临终之前,根据个人意愿明确表达是否要继续接受或要选择哪种医疗护理,自愿签署一份指示文件,以此种方式掌握自己的生命归途。

2.生前预嘱的基本特征

生前预嘱应用本质目的是对患者生命最后阶段实施人文关怀,在法律保障之下减少病痛和治疗折磨。生前预嘱必须患者本人在意识清醒状态之下签署,展现出主体性特征;在生前预嘱实施过程中,需要专业素质过硬的医护人员、患者家属同时在场,以患者个人真实意愿为主,公正公开并受法律保护,避免出现谋私行为,因此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性和客观性特征;生前预嘱知识针对身体患有重大疾病且长期经受病痛折磨,如果患者身患癌症但生理并无痛苦,此时生前预嘱是无法签署并执行,抑或者患者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力不从心,此种情形下并不能签署或执行生前预嘱,凸显出生前预嘱的严格性。

# 国内外生前预嘱的应用 #

1.国外应用

生前预嘱重视患者临终人文关怀,目的是为患者减轻生理痛苦,但生前预嘱在国内外应用状况有待提升。美国对患有严重肾病患者推行生前预嘱签署,想要从根本上减轻患者本人煎熬,但在实施过程中,仅有三分之一患者同意,整体来看,美国生前预嘱应用率偏低,政府对生前预嘱的作用和目的宣传不到位,民众对生前预嘱的理解能力较低,对生前预嘱实施案例不够熟悉,导致生前预嘱应用效果不佳。日本早在2013年就已经实施生前预嘱措施,相较与美国,日本更加重视本国患有严重疾病且长期受到折磨的公民,鼓励其全面了解生前预嘱内涵,根据本人意愿制定并签署。

2.国内应用

我国台湾地区在2000年制定了安宁疗护规定,允许患者在意识清醒时选择在生命末期治疗或抢救过程中拒绝进行心肺复苏,之前所签署的生前预嘱协议可以随时更新或撤销,以保障个人生命选择权。我国香港地区针对重病患者提出尊重患者签署生前预嘱的权利,但并没有出台标准、严格的法律。2006年,我国大陆地区结合我国国情,推出生前预嘱《我的五个愿望》,患者可以阐述要不要进行医疗服务,希望别人如何对待自己以及要不要继续使用生命维持治疗仪器等内容。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首次将患者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性法规。

# 民法典时代下公证介入生前预嘱的优势和主要方式 #

公证虽然不是生前预嘱的成立要件,但其自身所具备的公信力能够进一步为生前预嘱提供证明作用、为生前预嘱的执行增加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除有足以推翻的反证,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因此,公证机构作为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为订立生前预嘱提供公证有其必要性,它能够有效避免生前预嘱在具体执行阶段发生纠纷,特别是为医患纠纷规避风险。此外,公证员具备完善的法律知识储备,能客观尊重患者签署生前预嘱的真实意愿,并为患者制定切合需求的生前预嘱的内容,充分保障患者自主决定自己处在生命尽头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方案,日后不需要增加哪些治疗方案以及希望自己在最后阶段可以得到什么样的照顾等等。

目前,生前预嘱虽然在国家层面没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但深圳经济特区在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为办理生前预嘱公证提供了依据。通过公证设立生前预嘱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患者选任监护人,按照签署《意定监护协议》+生前预嘱《声明书》的模式办理公证,将来患者的监护人按照协议和被监护人留下的医疗决策意愿来履行监护职责。第二种是患者直接通过办理生前预嘱《声明书》公证的方式来决定自己的一切,包括如何面对对最后一次的医疗救助,如何度过自己的最后一段人生里程等。

虽然生前预嘱目前接受度不高,甚至很多人根本就没有听说过生前预嘱,但在老龄化社会的当前,公证介入生前预嘱,能更大地发挥生前预嘱制度的社会效应。将来,如果公证机构和医疗机构或卫生部门在生前预嘱的信息传递方面建立起了共享机制或共享平台,将会大大增加生前预嘱公证在使用上的便捷,让生前预嘱制度真正成为生命归途上的一盏绿灯。